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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建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齐建政办规〔2026〕3号
  • 2026-09-07
  • 现行有效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07 来源:建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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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地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建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7日



建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国家、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的规定,结合建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第三条 调节金征收比例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以及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四条 调节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五条 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30%征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收成本,由集体经济组织邀请使用权人、街道办事处、区征收办等相关部门共同测算,形成报告。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确认征收成本。如征收成本涉及政府投入资金,待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照法定相关程序返还。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七条 以出售、出租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出租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三)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第八条 调节金征收范围为建华区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出租、赠与、交换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第九条 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从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所补缴的土地价款中计提,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缴纳调节金。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区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由北华街道办事处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结果,拟定应缴调节金意见,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并督促义务人缴纳调节金。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十二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到区非税收入汇缴户。

第十三条 调节金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调节金具体缴库方式按照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填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受让方依法缴纳契税,不再缴纳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调节金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一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下载:齐建政办规〔2026〕3号建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

文件解读:https://www.jhq.gov.cn/jhq/c100502/202609/c02_6404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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