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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9-07 来源: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建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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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授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目前国家和省、市级试点工作均已结束,但正式实施的配套政策尚未出台,政策衔接存在“空档期”。为规范入市行为、防范法律风险,保障集体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使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行,我区制定了《建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对入市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条件、程序和办理要求进行规范。

二、核心内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使用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若不明确抵押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使用权人无法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将直接影响土地开发利用效率。

本文件共四章十八条,明确了抵押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权属不清、被依法查封等七类不得抵押的情形,规定了抵押物价值评估方式和登记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以及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原文地址:https://www.jhq.gov.cn/jhq/c100500/202609/c02_6404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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